婚姻案件审判实践中要求亲子鉴定的情形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1-05-0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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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助理杨
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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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众所周知,亲子鉴定的结果在一般夫妻婚姻案件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最近在很多咨询的用户会问到,自己想打离婚官司但是不知道应该在什么流程下提出鉴定的要求。下面就此介绍一下一般对于普通离婚案件中涉及亲子鉴定申请的情况。
 
  
 
  民事审判实践中要求亲子鉴定的情形:
  
  1、男方或丈夫向法院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
  
  即在处理某夫妻婚姻案件时,男方提出“婚生子(或女)”不是其亲生,为此,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予以确定。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这主要由于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
  
  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
  
  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
 
  
 
  2、女方主动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
  
  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女方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
  
  一是女方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二是女方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女方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
  
  3、女方在追索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中向法庭申请要求确定某男性为该子女的父亲,从而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
  
  以上的这些情况,为一般离婚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的几种情况,具体的流程和申请材料可以咨询当地法律机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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